首頁 > 場地介紹 |
區公所
中區 - 大墩里等四里聯合活動中心簡介
![]() |
|
可借用場地 |
||||||||||||
| |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|
場地別名稱 | 場地開放時間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會議室 |
|
場地別 | 收費(單位:元/次) | |||||||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單次租用 | 長期性使用 | 其他 | 保證金 | 備註 | |||||||
租用費 | 冷氣使用費 | 器材保養費 | 水電費 | 租用費 | 冷氣使用費 | 器材保養費 | 水電費 | ||||
會議室 | 上班日2000元/1場次;夜間及假日2200元/1場次 | 100元/小時 | 上班日130元/小時;夜間及假日150元/小時 | 100元/小時 | 2000元 | ||||||
附註說明: | |||||||||||
一、本租用費基準表係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訂定之。 二、場地大小別:大型為面積超過三百坪以上者,中型為面積一百坪以上三百坪以下者,小型為面積一百坪以下者。 三、本區里活動中心名稱、地址、場地面積等資訊公布於本所網頁。 四、長期性使用:本所上班日,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三十元收取;夜間及假日,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收取,每3個月為1期,期滿如需再使用經本所同意後重新訂約。 五、每場次以四小時,不滿一小時,以一小時計。 六、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、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,且無涉有營利之行為,經本所同意者,收費如下: 1.短期租用:本所上班時間使用得免收取租用費;假日及夜間使用其租用費以原訂標收取百分之二十,且應繳冷氣費及保證金。 2.長期租用:本所上班時間使用以原訂收費標準收取百分之二十,假日及夜間使用收取百分之四十,且應繳冷氣費及保證金。 七、如需提供空調(冷氣)系統,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元收取。 八、如需提供音響、桌椅等其他器材,得酌收器材保養費。 九、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。 十、有關保證金的收取,本所得視實際情況,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免收。 十一、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,租用費如有免收、減收或委託代管情形者,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擔水電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