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屯區 - 同心里活動中心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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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借用場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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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時間
場地別名稱 | 場地開放時間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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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樓活動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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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標準
場地別 | 收費(單位:元/次) | 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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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次租用 | 長期性使用 | 其他 | 保證金 | 備註 | |||||||
租用費 | 冷氣使用費 | 器材保養費 | 水電費 | 租用費 | 冷氣使用費 | 器材保養費 | 水電費 | ||||
1樓活動中心 | 1800(日);2000(夜) | 120 | 80 | 2000 | |||||||
附註說明: | |||||||||||
規定事項: 一、場次性 1.場次使用時間超逾4小時之限,以第二場次計費,依此類推。 2.三個月內連續使用六場次(含)以上,全部租用費得予5折計費。 3.場次使用時間之日、夜時段,每日以18時為分界。 二、長期性 1.長期租用費繳付方式分為:季繳、半年繳、年繳。 2.每月使用時間50小時以上-9折計費,60小時以上-8折計費,70小時以上-7折計費,80小時以上-6折計費,90小時以上-5.5折計費,120小時以上-5折計費。 3.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、且每週必須使用一次以上(含)、須連續租用三個月以上。 三、其他 1.為照顧弱勢團體,落實社會福利政策,凡本市籍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兒童等非營利社團,其租用 費以原租用費百分之二十計算(不含接受補助單位;應檢附「活動計畫書」、「立案證書」影本 及「切結書」等資料)。 2.長駐性使用費之訂定,本所視實際情況個案議訂。 3.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,如未清潔場地得扣用保證金做為清潔費。 4.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,租用費如有免收、減收或委託代管情形者,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 擔水電費。 |